你的位置:威尼斯体育平台app下载 > 新闻动态 > 义务帮工受伤,谁赔偿?
发布日期:2025-11-24 13:23 点击次数:111
如果听从雇主的指令
为他人义务帮忙,
自己反倒受伤,
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,
应该由谁负责赔偿呢?
一起看看这起案件↓↓↓
基本案情
卢某承接了道路改造工程,雇佣梁某等人进行施工,报酬为每日两百元。2022年10月,卢某通知梁某到余某处,帮余某搬运放置在道路旁边的雨棚。梁某遂依其指令,来到余某处为其帮工,但在搬运过程中,雨棚突然翻倒,梁某试图用手撑住翻倒的雨棚未果,导致雨棚砸中其右小腿,不慎受伤。
伤愈后,三人协商未果,梁某遂将卢某和余某诉至法院,诉请二人就其6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余某认为在事前并不认识梁某,也没有雇请梁某为其干活,且对梁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,所以,梁某应自负其责。
法院审理
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梁某需要接受卢某的监督,服从其指示,故卢某与梁某形成雇佣关系。案发时梁某受卢某的指示到余某处搬运雨棚,但搬运雨棚本身并不属于梁某的工作范围,且该工作具有临时性、及时性、无合意性的特征,余某也没有向梁某支付工资报酬,故梁某与余某形成义务帮工关系。
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,在雨棚翻倒时未能及时躲避,反而试图用手托住倾倒的雨棚,避险措施显然不当,受伤后果的发生与其错误预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存在一定过错。
卢某作为梁某的雇主,在指示梁某为余某帮工时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,但其既未为梁某提供安全保障,也未履行提醒梁某注意安全的义务,存在较大过错。
余某作为劳务接受方,未能给义务帮工人梁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、工作条件,亦未合理指示梁某等人采取更为安全的方式搬运雨棚,存在指示、管理不到位的过错。
综上,法院判决卢某应对梁某的损失承担60%的责任,余某承担20%的责任,梁某自负20%的责任。三方均对判决结果认可,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。
法官说法
义务帮工行为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需要,没有相应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,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。对于义务帮工受害行为,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本案中,梁某某的帮助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与提供劳务行为的竞合,法院依法确定该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、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,并依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责任比例的承担。需要明确的是,如果被帮工人明确作出拒绝帮工的意思表示,但帮工人依然实施了帮工行为,尽管被帮工人有拒绝的行为,但依然从帮工行为中获益,因此,被帮工人也需要在获益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。
法官在此提醒,义务帮工虽是善举,但双方都需重视安全责任:被帮工人应提供安全环境、落实防护措施,履行好现场安全管理义务;帮工人也要量力而行,注意自我保护,避免“好心”办“坏事”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22年修正)》
第五条第一款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;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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